关于历史哲学和史学的社会作用。作者指出:“历史[撰述]者,叙述人群进化之现象而求得其公理公例者也。”这里说的“公理公例”,就是他说的历史哲学。作者认为:史学(即关于历史的研究和撰述)是由“客体”和“主体”结合而成的。所谓客体,“则过去、现在之事实是也”;所谓主体,“则作史、读史者心识中所怀之哲理是也”。他进而阐述道:历史研究和撰述,“有客观而无主观,则其史有魄无魂,谓之非史焉可也(偏于主观而略于客观者,则虽有佳书亦不过为一家言,不得谓之为史)。是故善为史者,必研究人群进化之现象,而求其公理公例之所在,于是有所谓历史哲学者出焉。历史[撰述]与历史哲学虽殊科,要之,苟无哲学之理想者,必不能为良史,有断然矣”。梁启超从历史研究、历史撰述中之客体与主体的关系,提出历史哲学的重要,这在史学理论的发展和建设上是有重要意义的。他认为,不探求“公理公例”即忽视以至于无知于历史哲学,必有二蔽,一是“知有一局部之史,而不知自有人类以来全体之史也”,二是“徒知有史学,而不知史学与他学之关系也”。这就是说,只有公理公例即历史哲学,才能指导人们由局部而认识全局,由史学而联系他学。他的表述虽未尽准确,但历史哲学的综合概括作用之对于历史研究和历史撰述的特殊重要性,在中国史学上作为一个理论问题提出来,是前所未有的开创性贡献。梁启超又指出:“所以必求其公理公例者,非欲以为理论之美观而已,将以施诸实用焉,将以贻诸来者焉。历史[撰述]者,以过去之进化,导未来之进化者也。吾辈食今日文明之福,是为对于古人已得之权利,而继续此文明,增长此文明,孳殖此文明,又对于后人而不可不尽之义务也。而史家所以尽此义务之道,即求得前此进化之公理公例,而使后人循其理、率其例以增幸福于无疆也。史乎!史乎!其责任至重,而其成就至难!”这里,作者是从进化的观点和文明的连续发展来阐述史学的社会作用;而这种作用并不仅仅是对于一人一事之经验教训的借鉴,而主要是从公理公例中得到的启示,即“循其理、率其例”而促进进化、增长文明。这就是公理公例即历史哲学的作用。中国传统史学上关于史学的社会作用的思想资料、文献资料非常丰富,梁启超却能不落窠臼,从理论上阐述史学的社会作用的重要,这是他的“新史学”理论体系的又一个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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