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们处在什么位置?我们显然不想完全放弃法律法规。然而,在过去及今天仍然有各种各样的“实体”管理着信用、安全,并防止市场失灵。政府监管实体只是促进信用的力量之一(如图6.2)。对于分享经济,我们的监管系统需要适应在其之上进行的交易的特点。其规模、种类和技术是不同的。试图改造旧的监管制度来适应新模式几乎没有价值。
图 6.2 分享经济中信用存在的不同形式
未来的监管模式
正如我在这章中强调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可避免地将会出现新法规,甚至新的监管模式——而且不可避免地,当我们徒然尝试改造现有的适用工业经济的政府法规来适应分享经济时,我们将有许多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监管体系同时在运行。随着时间的推移,认为点对点平台正在侵蚀法规的想法可能会被发现完全没有根据。
但随着在许多行业独立商业经营者的数量达到数百万的量级,坚持现有的政府监管形式将形成巨大的负担。相比之下,一些监管的新形式特别有希望将许多这样的负担转移到其他利益相关者。这三种模型包括对等监管、自我监管组织,以及利用数据进行委托监管。
对等监管
对等监管的想法可以让人联想到反乌托邦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每个人的邻居都是一个潜在的间谍。但是如果仔细想想,对等监管可以代表一个从内部进行调节的公平方式,对社会来说它非常节约成本,同时它“干中学”的方式特别适合点对点市场的巨大规模。管理的公平性部分在于它到底是将监管人员假扮成交易参与者(这可能被认为是对等监控),还是(真实的)参与者之间互相给对方设定标准。通过下面的两个例子来看看其中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