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幼儿园对在校学习生活的幼儿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幼儿园的任课老师在廖某上第二节课期间,未尽到注意和管理职责,致使廖某脱离老师的管控跑出教室撞倒开水桶而烫伤,任课老师存在管理方面的失职;幼儿园的保育员在幼儿园这一特殊场所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开水烫伤廖某,也存在一定的责任,但幼儿园的任课老师和保育员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职务行为的风险也应由利益的享有者承担,因此被告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廖某在上课时间跑出教室并撞倒开水桶而烫伤自己,对自己被开水烫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幼儿园承担90%的主要赔偿责任,廖某自己承担10%的次要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