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出现上述误区的原因极其复杂,但更多地与实务上将利益衡量原理简单化、缺乏规范评价理念有关。因此,纠正这些误区,就应当正确把握利益衡量原理。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中,关于“造成重大损害”的内容就是对利益衡量的肯定。处理涉及防卫的案件,确实需要平衡双方当事者的利益。但是,过于重视死伤结果或将其置于思考的优先地位,是对正当防卫正当化根据的不当理解。正当防卫的要义在于正义不必向非正义屈服,也就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司法上只从形式上看待防卫结果,不进行实质的或规范意义上的利益衡量的做法,不仅结果无价值论者不能认可,也不被行为无价值(二元)论所接受。根据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并结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认为,在我国刑事司法中,不能完全无视利益衡量。但是,也不能高估利益衡量的重要性,其是退居在防卫必要性判断之后的,处于防卫过当判断的辅助性地位。值得特别注意的是,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相当性的,不进行利益衡量也可以直接认定正当防卫。此时,防卫人采取何种反击措施都具有正当性,不应将防卫结果与利益衡量作为决定防卫过当与否的决定性因素。从上述理念出发,我认为,一个行为只要能够被确认为侵害,就应该允许对方防卫;遭受侵害之后的反击与再攻击之间的关系不是互殴,不能轻易排除成立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