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准则的规定。
一、保健食品及其广告
所谓“保健食品” 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具有调节机体功能, 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危害的食品。
“保健食品广告” 是指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 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保健食品的商业广告活动。
二、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保健食品广告是消费者了解保健食品功效的重要途径, 是保健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常用的营销方式。规范的保健食品广告, 既能为消费者传递真实有用的保健食品信息, 指导合理消费, 又能有效地促进保健食品市场的竞争和健康发展。针对近年来我国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不规范, 违法广告屡禁不止等情况, 本条对保健食品广告作了规范。
1?? 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保健食品是通过作用于人体, 达到调节机体功能的效果。这种效果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不确定性: 一方面, 保健食品都有相应的功效、适用人群、用法用量要求, 其效果也可能随着服用时间推移发生变化, 服用不当还可能产生副作用; 另一方面, 服用者自身身体条件、生活习惯、所处环境都可能影响服用效果。因此, 保健食品广告不能对其功效、安全性作出断言或者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