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所有企图确立一种目的——世界的、人类的,以及人的意向的目的,或者所谓的终极目的——的伦理学(这种伦理学反对衡量意愿的道德价值的伦理学),上述观点同样适用。接下来的任何一种伦理学将善与恶的价值降低到仅仅是服务于该目的的技术伦理的地位。这些目的只有在假设或已经假设了他们的意愿是善的条件下,才是合理的。这种说法对于所有目的来说,都是正确的。原因是,无论给这些目的假设了何种主题,它们的本质都是合理的。这一结论同样适合于某些神学目的,即,只有通过道德善,我们才能将上帝的目的与魔鬼的目的区分开来。伦理学必须拒斥所有对善的目的和不善的目的的讨论。因为当我们进行这样的讨论时,目的实际上远离了能够实现对其进行假设的价值,也远离了假设其行为的价值,故无所谓善,也无所谓不善。准确地说,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才无法衡量与目的相联系的行为的善或不善,无论该行为是促进还是阻碍该目的。一个善的人也会向自己提出善的目的。但是,如果我们忽略了目的被假设的方式和以何种形式实现目的,我们就无法纯粹从它们的内容中发现普遍特征——这些特征使我们得以确定哪些目的是善的,哪些目的是不善的。因此,善和不善概念并非源自经验上的目的内容。如果我们知道的只是目的本身,而非这个目的被假设的方式,那么它可能是善的,也可能是不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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