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b.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
b.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上海市为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计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