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来考察感觉内容的主观性问题,——即考察感觉内容出现在一个以上的单一自我的感觉过程从逻辑上说是否可能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从分析自我这个概念着手。
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类似于我们已经处理了的知觉问题。我们知道,自我如果不是被作为形而上学的东西看待,就必须认为是由感觉经验作成的逻辑构造。事实上,所谓自我只是由构成自我的实在的和可能的感觉过程的那些感觉经验所作成的逻辑构造。因此,如果我们问什么是自我的性质,我们就是问什么是属于那同一个自我的感觉过程的感觉经验之间所必须具有的关系。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这样,即任何两个感觉经验之属于那同一个自我的感觉过程,其充足和必要条件是它们应当包括作为同一身体的元素的那些有机的感觉内容。[3]但是,因为任何有机的感觉内容在逻辑上不可能是一个以上的身体的元素,“属于同一自我的感觉过程”的关系就证明是一种对称的和传递的关系。[4]并且,从属于同一自我的感觉过程的关系是对称的和传递的这一点,就必然可以推论出:构成不同自我的感觉过程的那些感觉经验系列不能具有任何共同的成员。这就等于说,一个感觉经验要属于一个以上的单一自我的感觉过程是逻辑上不可能的。但是,如果一切感觉经验都是主观的,那么,一切感觉内容也是主观的。因为,把感觉内容定义为包括在单一的感觉经验之中,就必然得出这个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