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新机制”建立至今,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改革大致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3]。
(1)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责任在各级政府之间进一步明确,同时一些弱势地区和群体成为政策倾斜的主要对象,这些对象主要是贫困家庭的学生、农村学校、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
(2)以县为主、多级政府负担的义务教育财政责任体制不断强化,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由主要采取各种工程性的专项转移支付,向主要采取定向于正常经费性质的转移支付过渡。
(3)政府负担比例的上升和个人负担比例的降低,学杂费的逐步免除,使得我国义务教育真正实现了由“人民教育人民办”向“人民教育政府办”的转变。
(4)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明显增长。农村学校生均教育经费的增长率快于城镇学校的增长率。在生均教育事业费的增长率方面,农村小学和初中均比城镇学校高出了4个百分点,而生均预算内的教育事业费增长率更是高出近7个百分点。此外,政府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不论在小学还是初中,其增长率都要高于总生均教育事业费的增长率,在农村学校高出4%左右,在城镇高出2%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