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从事教育工作的人统称为教师或人民教师。在社会身份上,教师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都作为国家干部出现,被当做国家的公务人员。与这种社会身份相配套,教师的任用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采用的是任命制。教师的这种身份特征与任用模式在提升教师社会形象的同时,其实也模糊了教师作为一名专业人员的事实。这种情况从1986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时开始得到改变,这部法律规定国家要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这实际上已经开始把教师当做专业技术人员,教师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得到确认,该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1995年,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教师应该具备的专业素质。
从教师职业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来看,教师职业在我国总体上呈现出从非职业到职业再到专业的发展轨迹。对这个发展轨迹的追溯可以让未来教师更加深刻地理解我国特有的关于教师身份和地位的文化与现实。
二、教师的职业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提供了关于教师的法律定义:“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根据这个定义,教师职业首先具有明显的专业性。此外,从这个定义也可以看出教师职业面临着崇高而复杂的任务,这也使教师职业需要并且已经具有与一般职业或专业不同的多种特征。教师职业从总体上看主要具有以下四种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