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ATS国民待遇规则属于特定义务,GATT的国民待遇属于普遍义务,适用于所有进口成员的商品,而无论进口成员方是否在关税减让表中对产品作出减让或承诺;GATS的国民待遇属于各成员特定承诺的义务,仅适用于列入承诺减让表、承诺给予国民待遇的部门,对于未纳入的部门则不承担国民待遇义务。
(2)GATS国民待遇属于有条件的国民待遇规则,GATT国民待遇规则适用是无条件的。GATS成员在某个部门或活动中是否给予国民待遇通常需要谈判,这种谈判往往在互惠基础上进行,因此作出国民待遇的承诺是有对价、有条件的。
(3)GATS国民待遇适用客体是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与服务提供者,GATT则只限于产品而不包括产品提供者,这种特点主要是由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存在的特殊依附性所决定的。
(4)GATS国民待遇是有限制的国民待遇。GATT框架下的国民待遇不得附加任何限制条件;GATS则允许在开放市场实行国民待遇时保留维持本国政策法规对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各种限制和资质要求的权利,但这些限制和要求必须经谈判明示列入承诺减让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