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事实上,如果不是这样一种情况,即“善的”表示某种单纯的和不能下定义的东西,那么,只有两种二者取一的选择是可能的:或者它是一个复合体,即某一整体,关于它的正确分析可以存在不同意见;或者它根本不意味着任何东西,并且不存在伦理学这样的学科。可是,伦理哲学家们一般都企图给“善的”下定义,却没有认识到这一企图必定意味着什么。他们实际上所使用的论证,或者陷于第11节中所研究的两点荒唐之一,或者两点具备。因此,我们有理由断定:企图给“善的”下定义,主要是由于对定义可能具有的性质缺乏明确认识。为了确定“善的”是一个单纯的和不能下定义的概念这一结论,事实上,只要对两种重要的二中取一的选择加以考虑就成了。它可以像“马”一样表示一复合体;或者它根本没有意义。然而这两种可能性的任何一种都没有被那些胆敢给“善的”下定义的人们,这样清晰地想到过和严肃地主张过;而这二者是可以通过对事实的简单查考来加以驳倒的。
(1)如果考虑一下这个事实,即不管对“善的”提出什么定义,往往可以对这样下定义的复合体,有意义地追问它本身是否是善的,那么,十分显然可以看出:假定关于“善的”的不同意见就是关于某一整体的正确分析的不同意见,是错误的。例如,拿这样提出的各定义当中,由于是比较复杂的一个,因而是似乎比较有理的一个来说,乍看起来,似乎容易想象:“是善的”可以意指“是我们所想望想望的东西”。如果我们把这个定义应用于一个特殊的例子,说“当我们认为甲是善的时,那么我们就是在认为,甲是我们所想望想望的事物之一”,那么我们的命题似乎是十分有理的。但是,如果我们把这种考察向前推进一步,并问问我们自己“想望想望甲是善的吗?”那么,稍稍反思一下,就很清楚:这个问题本身像原来的问题“甲是善的吗?”一样,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我们现在事实上关于“想望想望甲”所要求知道的事情,恰恰跟我们先前关于甲本身所要求知道的事情是相同的。然而同样很清楚,这第二问题的意义不能正确地分析成:“想望甲的想望是我们所想望想望的事物之一吗?”因为我们心里没有想到像“我们想望想望想望想望甲吗?”这一问题这样复杂的任何事物。何况任何人都能通过考察而易于确信,这个命题的谓词——“善的”——跟那个构成其主语之一部分的“想望想望”之概念是确实不同,因为“‘我们应当想望想望甲’这一点是善的”并不跟“‘甲应当是善的’这一点是善的”全然相等。诚然,“我们所想望想望的往往也是善的”这一点可能是真实的;或许,甚至连倒转命题也可能是真实的。但事实是否如此,是非常值得怀疑的;而我们清楚懂得怀疑它是什么意思这惟一的事实,就显然表明:我们心里有两个不同的概念。